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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注销

已注册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总署注销其注册,通知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或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并予以公布:

1、未按规定申请延续注册的;

2、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或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主动申请注销的;

3、不再符合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批准设立并在其有效监管下的

4、因企业自身原因致使进口食品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5、向中国境内出口的食品在进境检验检疫中被发现食品安全问题,情节严重的;

6、企业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存在重大问题,不能保证其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

7、经整改后仍不符合注册要求的;

8、提供虚假材料、隐瞒有关情况的;

9、拒不配合海关总署开展复查与事故调查的;

10、出租、出借、转让、倒卖、冒用注册编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