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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是谁发的?

前面一篇讲过,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位发文,现在国务院有26个部委,各部委名称分别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3)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
 
(6)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7)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8)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9)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12)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
 
(13)中国人民银行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1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19)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
 
(21)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2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25)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26)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国务院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国家体育总局
 
国家统计局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
 
国家医疗保障局
 
国务院参事室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继续说下具体部门规章两大类组成以及职能履行!

  一、国务院部门规章

  国务院部门规章的制定机关是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这类制定机关可以分为国务院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两大类。

  制定部门规章的主体,还因为单行法律的授权规定而出现。国务院的直属事业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行使部门规章制定权。

  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部门规章是执行性或者补充性的行政规范,而不是自主性的行政规范。

  超越一个国务院部门规章制定权限的,可以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部门规章应当由部门的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决定。本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及时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在部门公报或者国务院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原则上,规章应当在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部门规章应当在公布后30日内报国务院备案。规章解释权属于规章制定机关。

  地方政府规章应当同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同时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备案。

  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二、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主体分为两类。第一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第二是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是指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的市,以及经过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地方政府规章制定权限:(1)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2)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地方政府规章应当经过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本级人民政府公布和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应当及时刊登,在地方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