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预包装食品如何判断?
答: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预包装食品是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
按照该定义,预包装食品应当同时具有两个根本特征,一是“在一定量限范围内”“预先定量”;二是“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如对于简易包装荼叶,根据产品销售实际情况判断,该产品已经预先包装完好,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则应按预包装食品管理。
仅靠是否存在包装不能判断一件食品是否为预包装食品。不同于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和现制现售食品在销售场所通常会有现场计量过程。这两类食品通常有保护性包装,目的是避免或减少在贮存、运输和销售过程中被污染的可能。散装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以以“计量”、“称重”等字样在包装上明确销售方式,同时也鼓励散装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尽可能将商品信息在标签上进行标示
根据GB 7718-2011中3.11已描述外包装易于开启识别或者透过外包装能识别内包装的相关标示内容,仅靠包装封口与否也不能判断一件食品是否预包装食品。
2.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包装和储运包装如何区别?
答: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中的“消费者”是指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界定的范畴。
“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是指生产者提供给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的预包装食品,包括下游生产者和经营者,也包括生产者提供给餐饮业作为原料使用的预包装食品。
储运包装只是便于生产者和销售者贮存、搬运用途的包装。储藏运输过程中以提供保护和方便搬运为目的的食品包装是储运包装。包装物可以提供保护商品、提供方便、传递信息、帮助识别等功能,但某包装物的具体功能由企业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3.真实属性名称如何理解?
预包装食品应标示食品名称,但不是必须标示其食品分类名称。根据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预包装食品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当食品名称容易导致消费者对食品真实属性产生混淆时,应同时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是能够反映食品本身固有的性质、特性、特征的名称,使消费者一看便能联想到食品的本质。预包装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可以选用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标准名称以及标准中规定的食品名称。当有多个标准时,可以选用其中一个或与其等效的名称。“行业标准”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规定的行业标准。“等效的名称”是指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中已规定名称的同义或本质相同的名称。为了便于消费者理解,标签上的产品名称或配料表中的配料名称,在不产生歧义的条件下,可以采用等效名称。如果一类食品有分类标准或行业约定的分类方式,也可标示食品分类名称。在能够充分说明食品真实属性的前提下,可以不使用分类中更低一级或更详细的名词。如川味香肠和广味香肠采用的是中式香肠标准,“川味香肠”和“广味香肠”已经充分反应了“食品真实属性”,标签无需标注“中式香肠”四个字。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中规定的名称可以作为预包装食品的食品名称,但食品名称并不是必须采用某个标准中的名称。当一个特定名称能够清晰准确地反应食品真实属性时,可以采用这个名称,比如高钙低脂奶,无需标注高钙低脂奶(调制乳)。当预包装固体饮料标签上标示其食品分类名称时,在能够充分说明食品真实属性的前提下,可以使用“固体饮料”,也可以使用其分类下的更低一级名称。同样,添加了适量的B族维生素的饮料,可以使用B族维生素饮料作为食品名称。
例如,某产品的执行标准为黄豆酱,但产品名称想称为豆瓣酱。在我国很多地区,“豆瓣酱”有与“黄豆酱”不同的含义,因此,应选择更能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名称作为产品名称,或在“豆瓣酱”附近标示产品的真实属性名称。当通过预包装食品名称本身能够获得该产品的配料信息及真实性属性,且不会使消费者误解时,可以不在食品名称附近标示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如“榛仁巧克力”,该名称可以体现配料和产品属性,因此不需要在该名称附近标示“巧克力制品”。“××王”、“××皇”等类似字样可以作为注册商标使用,若出现在食品名称中,应在其附近标示能够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名称。当产品风味仅来自于所使用的食用香精香料时,不应直接使用该配料的名称来命名,如使用草莓香精但不含草莓成分的冰淇淋产品,产品名称不应命名为“草莓冰淇淋”,可命名为“草莓味冰淇淋”。
食品标签上反映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通常多于一个字,有时是两个及以上的词语组成。食品名称是一个整体,字体字号颜色应从一而终,具有致性。不能利用字号字体和颜色不同而突出或弱化食品名称中的某个或某些字或词语。“新创名称”、“奇特名称”是指生产企业针对某产品创造出来的食品名称,如“松露巧克力”等。“音译名称”是指导根据外文发音直译的名称,如“芝士”等。“地区俚语名称”是指使用范围极窄的方言名称,具有地方传统特色并广泛使用或者在消费者中约定俗成的食品名称。“牌号名称”和“商标名称”是企业(公司)或经销者以注册或未注册的商标名称作为食品名称。按照GB 7718-2011中4.1.2.2.1条规定,当预包装食品名称使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时,应在所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当使用上述名称且名称中含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文字或术语(词语)时,才需要在食品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文字或术语(词语)”是指标签上标示的信息会使消费者产生错误的联想。
4.液态奶标示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1)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标示应符合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要求。调制乳是以不低于80%的生牛(羊)乳或复原乳为主要原料加工制成的液体产品。调制乳是这一类产品的分类名称,乳品生产企业可根据产品特性选用反映产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或使用“××奶”作为产品的等效名称,并按照GB 7718-2011的4.1.2.1条规定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标示。
(2)按照GB 7718-2011中4.1.2.2条规定,当调制乳的产品名称使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时,应在产品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标示“调制乳”字样;若产品名称含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文字或术语(词语)时,标示的“调制乳”字样应在所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邻近部位且使用同一字号,使用的字体颜色不应对消费者产生误导。
(3)调制乳产品名若使用“××奶”等反映产品真实属性的名称且不易对消费者产生误解时,无需在同一展示版面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示“调制乳”字样。同时,为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使消费者进一步了解产品的分类和相关信息,应当在产品包装上标示“产品类别:调制乳”。
(4)GB 25190-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灭菌乳》中对以生牛(羊)乳为原料的超高温灭菌乳和使用乳粉生产的灭菌乳的标签标示要求做了规定,要求使用不小于产品名称字号且字体高度不小于主要展示面高度五分之一的汉字标注“纯牛(羊)奶”或“纯牛(羊)乳”、“复原乳”或“复原奶”字样。
GB 25190—2010的规定参照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液态奶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24号)、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复原乳标识标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标委农轻[2005]75号)和《关于加强液态奶标识标注管理的通知》(国质检食监联[2007]520号)的要求,目的是解决复原乳标示不规范,误导消费者的问题。未使用乳粉加工的灭菌乳在标示方式上只要不会对消费者产生误导,其产品名称的标示方式可以结合标准要求进行灵活掌握
5.如何理解“通俗易懂、有科学依据”和“贬低其他食品或违背营养科学常识的内容”?
答:这是对食品标签用语、图案等内容的规范性要求。食品标签上的所有说明应使用消费者容易理解的、规范的语言。所有标示内容应客观、有科学依据。“贬低其他食品”是指不得利用标签宣称自己的产品优于其他类别或同类别其他企业的产品。“违背营养科学常识”是指不尊重科学和客观事实,使用以偏概全、以次充好、以局部说明全体、以虚假冒充真实等形式描述某食品,导致消费者误以为该食品的营养性超过其他食品,违背了科学营养常识。
6.如何理解“真实、准确”、“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
答:这是对食品标签真实性的要求。设计、制作食品标签必须实事求是,真实的选用食品名称。真实地标明食品配料、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制作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等信息,真实地标示营养成分,真实地介绍食品的特性。食品标签已成为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交流的重要手段,任何虚假或引人误解的介绍,都会使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要求食品标签真实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虚假”是指设计、制作食品标签不实事求是,在标签上给出了虚假、错误的信息;“夸大”指故意夸大某项事实或功能;“使消费者误解”是指标签上标示的信息能使消费者产生错误的联想;“欺骗性文字、图形”是指在标签上标示的文字、图形,导致消费者误会食品真实属性。当产品中仅添加了相关风味的香精香料时,不允许在标签上标示该种食品的真实图案。例如,在植物蛋白饮料标签上画一头真实奶牛图片;用水白砂糖、麦芽糊精、柠檬酸、蜜桃香精、维生素A和维生素C配制的果味型饮料,未添加任何桃汁或桃的果肉,却命名为“蜜桃汁”;使用苹果香精生产的软糖,未添加任何苹果汁和苹果肉却命名为“苹果软糖”,并在标签上使用真实苹果照片。本条规定不适用于标签上作为食用方式说明或起装饰作用而使用的图形,如调味品标签上可附加烹调菜谱,菜谱往往会有调味料中所不含的食物原料图案,不属于对消费者的欺骗或误导等。“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往往体现在食品名称的表现形式上。有意识地把掩盖真实属性的名称标示得大而明显,把真实属性名称标示得很小、与背景色基本致,甚至真实属性名称远离食品的名称。如“橙汁饮料”、“酸牛乳饮料”,其中“橙汁”、“酸牛乳”字号明显大于“饮料”字号,且“饮料”的字色与底色相近,消费者很容易误认为这些食品是“橙汁”、“酸牛乳”。但因包装工艺,例如采用热收缩膜包装而造成的字符大小略有差异,不属于利用字号大小误导消费者的情形。
7.如何理解“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
答:这是对食品标签直观性的要求。设计、制作标签时要体现直观性,不能使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与其他产品混淆。不得直接使用或是将其他产品的名称、设计稍作修改使用,故意误导消费者将某一产品与其他产品混淆。例如,以胡萝卜为原料做成蜜饯食品,命名为“红参脯”,并在标签上画一颗中草药红参。这样的产品名称和图案会使消费者错误地认为该食品的原料是人参。添加维生素C的糖果标示“该产品与三个橙子所含的维生素C量相当”,是对产品的事实描述,把糖果中维生素C含量这一特性用通俗的水果中维生素C进行对照,具有直观性,不会使消费者误解;但如果标示为“该产品相当于三个橙子”属于对食品的特性模糊不清的描述,会使消费者误认为该糖果与“三个橙子”的营养成分含量一致。
8.保健食品是否属于预包装食品,“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和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如何理解?
答:预包装食品标签上不应出现任何疾病名称或医药相关专业词汇和语句。符合GB 7718-2011中预包装食品定义的保健食品属于预包装食品,应符合GB 7718-2011的规定。同时,保健食品还应符合《保健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
非保健食品的预包装食品标签上不应包含由保健食品管理部门提出的可以用于保健食品声称的句子或描述保健功能的词语,也不能采用任何文字图形或符号暗示具有保健功能。
9.如何理解“不应与食品或者其包装物(容器)分离”?
答:这是要求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必须牢固地粘贴、打印、模印或压印在包装物或包装容器上。但附加的,说明产地特征、产品特点、食用技巧等的,附加在容器瓶等包装物上的吊牌或附属在包装物内的说明物,如葡萄酒的产地吊牌、调味品的使用手册、植物油的推荐用法说明等,不在此条约束之内,可根据实际情况与食品或者其包装物分离。
不应分离约束的是生产经营者告知消费者的行为,从时间点来说,其终点应该在销售行为发生后,消费者(或使用者)打开包装食用(使用)前不可分离。
10.如何理解“规范的汉字”?
答:预包装食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其营养标签部分应符合相关标准及其他有关规定;繁体字属于汉字,但不属于GB 7718-2011中规定的规范的汉字;食品标签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商标除外),可以在使用规范的汉字的同时,使用相应的繁体字。
11.如何理解标准3.8.2条款中的“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能否对外文加粗?
答:条款3.8.2是对外文字号的要求,与是否加粗无关。
12.当标签上使用斜体时,如何计算其字符高度?
答:计算字体的垂直高度。判断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时,原则上,汉字高度以同一字号字体中的上下结构或左右结构的汉字判断为准,不以结构扁平的独体字、包围或半包围结构的汉字判断。数字的字高应大于等于1.8mm;字母,kg、mL等单位符号应按大写字母判断,无大写字母时,应按b、d、f、g、h、j、k、l、p、q、y等小写字母判断。中文大于英文,只是指字的高度,而非字宽。
13.如何理解本标准条款3.10中的“不同品种”?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可单独销售的食品应如何标示?
答:最小销售单元是指销售时不再拆分的计价单元。可以是一件预包装食品,也可以是几件预包装食品的组合。条款3.10是对组合装预包装食品的标示要求。“含有不同品种”是指销售单元包含多个独立包装食品时,每个独立包装的内容物不同。
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可单独销售的食品,外包装(或大包装)上应按照GB 7718-2011的要求标示。如果该销售单元内的多件食品为不同品种时,应在外包装上标示每个品种食品的所有强制标示内容,可将共有信息统一标示,例如一个生产厂家的不同品种预包装食品的组合,可只需标示一次。当来自不同生产商的单件预包装食品组合包装成一件预包装食品时,应分别如实标示各单件预包装食品的生产商信息,并同时标示该预包装食品形成最终包装时的生产商信息。作为赠品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需要符合GB 7718—2011的规定。可以标注“赠品”、“非卖品”等类似字样。包装中既有食品又有非食品,应对非食品进行标示,明确其非食用。
如内含的独立包装不可单独销售,可不对独立包装进行分别标示。内含多件散装食品的预包装食品,大包装应按GB 7718—2011规定进行标示,其内的小包装食品是否标示和如何标示上可由企业自主决定。
14.如何理解本标准条款3.11中的“外包装易于开启识别”?可否根据此条款认为外包装上标注了全部强制标注内容后,内包装上不用重复标注?
答:3.11是在3.10的基础上的具体要求,是针对外包装(或大包装)易于开启识别、或透过外包装(或大包装)能清晰识别内包装物(或容器)的所有或部分强制标示内容的情况做出的规定。
为了保证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能够充分了解食品的信息,应首先保证外层包装表面标示内容的完整性,内包装是否标示由企业根据产品具体情况自主决定,即消费者在购买时充分阅读外包装表面文字图形符号就可以获取应知悉的信息。当外包装物透明,且消费者可以透过外包装清晰的识别内包装的标示内容时,可以不在外包装上重复标示内包装的标示内容。
另外,除了透明外包装的情况,还有些预包装食品有易于开启的外包装,如常见的礼盒、礼品袋、组合包等。这类外包装在销售场所容易被消费者开启,消费者可以通过开启外包装识别内包装的标示内容,并且在了解内包装标示内容后,外包装能够恢复开启前的状态,也可以不在外包装上重复标示内包装的标示内容。
15.本标准4.1.3.1规定配料名称标示需要符合本标准条款4.1.2,应如何理解,如酱油、醋、食用盐作为食品配料时可以有哪些名称作为配料名称?另外当强制标准和推荐标准中同时规定了食品名称时,是否必须选择强制标准中规定的名称作为食品配料名称?
答:配料名称标示需要符合本标准条款4.1.2,是指配料表中各种配料可以使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名称之一,也可以使用与标准中规定名称的等效名称。GB 7718—2011中没有对单一原料的预包装食品进行特殊规定,因此,单一原料的预包装食品也应标示配料表据了解,我国制定和颁布了若干项关于酱油的分类或调味品名词术语的相关行业标准。食品生产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在配料表中选用相关标准中所使用的名称进行标示。酱油作为食品配料时,可选择与其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的任一名称,或不引起歧义的等效的名称。采用标准中的名称时,应考虑更具体体现配料真实属性的名称,并不以标准是否强制作为挑选原则。例如产品中使用了酿造酱油,标示为酿造酱油或者酱油均可。
16.产品中使用了新西兰进口奶粉时配料标签是否可以标注为“新西兰奶粉”?
答:配料表中应使用能反应配料真实属性的规范的名称,如,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等标准中规定的名称等。如有证据表明使用的原料来自某一产地时,可以在产品介绍中提及。产品配料名称应与实际情况相符。
来源:食品标法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