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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进口奶粉指标与标签标示值不符被紧急召回!

       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消息,市场监管总局于12月1日通报了12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其中两款进口奶粉存在质量指标与标签标示值不符问题引发关注。
       根据通报信息可知,标称韩国乐天帕斯特工厂生产的1批次喜安智典悦较大婴儿配方奶粉(2段)检出维生素A虚标问题,标称丹麦Arla Foods amba AKAFA生产的1批次美力滋幼儿配方奶粉(3段)存在叶黄素含量虚标问题。据有关媒体核实了解,目前两家公司(进口商)均已启动或完成产品召回。
一、韩国乳粉维生素A产品标签标示不一致
       通告显示,乐天帕斯特工厂(LOTTE FOODS CO.,LTD.Pasteur Plant)(原产国:韩国)生产的喜安智典悦较大婴儿配方奶粉(6—12月龄,2段),维生素A检验值为21μgRE/100kJ,而标签明示值为26.8μgRE/100kJ,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但不符合产品标签标示要求。
       维生素A又名视黄醇,是人类必需的脂溶性维生素,也是婴幼儿生长发育不可缺少的微量营养素。维生素A缺乏可能引起夜盲症、干眼症等眼部症状,还可能会导致食欲减退、免疫功能低下,可能造成婴幼儿生长发育迟缓。《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GB 10767—2010)中规定,较大婴儿配方食品中维生素A含量范围为18μgRE/100kJ—54μgRE/100kJ。较大婴儿配方食品中维生素A含量不达标,可能是原辅料用食品营养强化剂不符合质量要求,也可能是在加工或储存过程中损失,还可能是产品标签标注不规范。
       据相关媒体报道,该批次产品的进口商已在9月29日针对涉事批次产品向经销商发布产品召回通知函,称公司决定将做下架召回处理,“请贵司或贵处立即通知各相关部门店停止该产品销售,予以下架封存。”
       进口商相关负责人回复称,公司接到抽检结果后,对涉事产品进行了召回,目前渠道库存为零。公司对工厂和流通环节进行了排查,认为问题出现在生产环节的可能性较小,很可能是流通过程中储运不当导致。涉事商家并非公司授权的销售渠道,而涉事产品到达该门店销售前流转了多个渠道,维生素A不是特别稳定的成分,很有可能在流通过程中发生衰减。
二、丹麦乳粉叶黄素产品标签标示不一致
        通告显示,Arla Foods amba AKAFA(原产国:丹麦)生产的美力滋幼儿配方奶粉12—36月龄3段,叶黄素检验值为6.9μg/100kJ,而产品标签明示值为10μg/100kJ,不符合产品标签标示要求。
        叶黄素是一类含氧类胡萝卜素,能将蓝光造成的氧化损害减至最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GB 13432—2013)中规定,在产品保质期内,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实际含量不应低于标示值的80%幼儿配方食品中叶黄素含量不达标的原因,可能是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营养素实际添加量低于配方设计添加量,也可能是生产工艺混合工序不到位,导致相关营养素在产品中分布不均匀。
       针对问题批次产品,丹麦Arla关联方12月4日回复相关媒体采访时称,经销商已及时采取下架召回措施,并采用实地走访门店排查、门店告示、微信电话等多种渠道回收该批次产品。截至2023年10月底,市场终端销售点的该问题批次产品已完成召回并处置,同时协助消费者做了相关退换货处理。
       该相关方同时强调,叶黄素是可选性成分,中国或国际组织均没有针对1—3岁幼儿叶黄素的推荐或适宜摄入量,国内外科学文献检索目前尚无幼儿因叶黄素缺乏引发生长发育不良和疾病的文献报道,在临床试验中亦未见叶黄素缺乏对幼儿生长发育产生不良影响和引发疾病的报道。“该问题批次产品叶黄素抽检结果低于标签值,不存在对喂养幼儿生长发育产生不良影响的风险”,“美力滋幼儿配方奶粉3段其他批次产品符合中国相关标准要求,可以放心选用”。
三、进口商切实履行召回义务
       进口食品的召回是指对存在安全问题的进口食品进行收回、销毁等处理,以确保公众健康和安全。进口食品的召回通常由进口商或相关部门发起,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召回的范围和程序也会有所不同。
       在欧盟,根据《欧盟食品法律》的规定,食品生产商和进口商应当对生产的食品进行质量安全检验,确保符合欧盟食品安全标准。如果发现食品存在安全问题,生产商和进口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和进口,并按照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同时,欧盟食品安全官方监管部门也可以根据情况要求生产商和进口商进行召回。
       在中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进口商应当对进口食品进行质量安全检验,确保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如果发现进口食品存在安全问题,进口商应当立即停止进口,并按照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同时,监管部门也可以根据情况要求进口商进行召回。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发现进口食品不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进口商应当立即停止进口,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召回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进口商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召回进口食品的,应当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所在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告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9号令)第三十七条规定:“食品进口商发现进口食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和第九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立即停止进口、销售和使用,实施召回,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并将食品召回、通知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海关报告
       此次,进口商在相关进口乳粉被检出不合格后均采取了主动召回的措施,目前优顶特研究院暂未了解到官方提出责令召回的要求。此前,海关方面也没有针对国内监管部门抽检不合格提出责令召回要求的先例,不过海关总署近年来已多次就国外婴幼儿配方乳粉食品安全事件或召回事件发布消费提醒,分别是:
       2022年3月25日,发布《一款原产于瑞典的婴幼儿配方奶粉实施召回 海关总署提醒消费者不要食用相关产品》:
       2023年2月24日,发布《关于美国召回一款婴儿配方奶粉的消费提示》:
       2023年3月23日,发布《关于美国、加拿大召回婴儿配方奶粉的消费提示》:
       总之,进口食品的召回是保障公众健康和安全的重要措施,相关责任方应当积极配合并按照规定进行召回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