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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你的食品安全息息相关!新办法作出了这些规定!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证照分离” 改革,适应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及商事制度改革要求,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发布了《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于 2019 年 12 月 23 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19 年第 18 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 2020 年 1 月 2 日公布,自 2020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办法》主要修订了这几方面内容:

1. 压减办理时限

在国务院要求许可时限压缩 1/3 的基础上进一步压缩时限,优化内部工作流程。《办法》规定食品生产许可部门作出食品生产许可决定的时限由 20 个工作日压缩至 10 个工作日,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 个工作日。许可部门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

2. 调整申请材料

申请人申请食品生产许可时,只需提交《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等材料,不再要求许可申请人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为了落实食品生产企业主体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增加提供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这些都是企业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信息。其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仅要求申请人提供目录,无须提供制度文本。
取消提供的材料中,营业执照复印件可以通过内部流程核验申请人的主体信息,其他相关材料可以在现场核查环节现场核验。

3. 推进“全程网办”

要求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快信息化建设,推进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发证、查询等全流程网上办理,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食品生产许可事项。通过实行“全程网办”“一网通办”,实现“让信息多跑路”“让企业少跑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研究制定食品生产许可电子证书样式及标准,逐步在全国推行发放电子证书,方便社会各方使用电子证书。
目前的制度设计中,电子证书即将全面推广普及,也就不存在证书遗失、损坏而要补办的情况,因此删除了原《办法》中补办证书的相关规定。

4. 服务申办企业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证照分离”“先照后证”改革要
求,增加了方便申请人办事的便利化措施。
一是在“一企一证”的基本前提下,增加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作为合法的食品
生产经营主体,可以申请办理食品生产许可。
二是明确了申请人申请生产多个类别食品的,由申请人按照省级市场监督
管理部门确定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自主选择其中一个受理部门提交申请
材料。受理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有相应审批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联合
审查。
三是明确规定试制食品可以由生产者自行检验,或者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检验。
四是对申请变更、延续、注销食品生产许可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食品生产许可证书原件。
五是进一步保障食品生产活动有序开展,将“因产品有关标准、要求发生改变”组织的重新核查,调整为“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生重大变化”才组织重新核查。

5. 调整证书内容

食品生产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食品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生产者名称、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生产地址、食品类别、许可证编号、有效期、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和二维码。副本中还应当载明食品明细。生产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还应当载明产品或者产品配方的注册号或者备案登记号。
根据前期调研中基层普遍反映的情况,证书上不再登记日常监督管理机构、日常监督管理人员、投诉举报电话、签发人、外设仓库地址。简化证书符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既不影响申请人许可事项的记载,也不影响基层履行监管职责。

6. 明确核查人员

《办法》规定了现场核查由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实施。过去,现场核查人员主
要由相关技术机构人员担任,存在工作时间难协调、人员队伍不稳定等情况。食
品安全监管人员实施许可现场核查,能够保证现场核查质量,强化事前许可与事
中事后监管衔接。为确保与现有工作制度平稳衔接,《办法》规定了根据需要可
以聘请专业技术人员作为核查人员参加现场核查。

7. 实施严格监管

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依法实施严格监管。
一是严格特殊食品监管,规定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食盐等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第七条)。其中,婴幼儿辅助食品是指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等,属于特殊膳食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关系婴幼儿健康,为了保障婴幼儿食品安全,需要实施特别的监管。《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监管的规定〉的通知》(国市监食生〔2018〕239 号)已经明确了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的生产许可原则上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办法》中进一步明确婴幼儿辅助食品的许可管理权限。食盐属于调味品中的一类。《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 号)第六条规定了从事食盐生产活动,应当依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二是严格信用惩戒,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许可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记入食品生产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三是对原《办法》执行过程中存在争议的企业迁址后和食品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后是否重新发证等问题予以明确。

8. 严明法律责任

一是细化了“无证生产”的情形,明确了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不属于食品生产许可证上载明的食品类别的,视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
二是对违反《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生产者的生产场所迁址后未重新申请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行为明确了处罚要求。
三是按照“四个最严”的要求,加大了处罚力度,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分别对相关违法行为提高了处罚上限。
四是增加了“处罚到人”的相关规定,食品生产者违反《办法》规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依法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罚。

本文引用于:中国工商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