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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FDA对进口食品的监管及输美企业应对建议

美国是食品进口大国,为确保进口食品安全。2019年2月,美国发布了《FDA进口食品安全战略》,全面阐述了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美国FDA)对进口食品的监管方式。本文将从美国进口食品概况、美国FDA在境外的监管手段、输美企业应对建议三个方面与大家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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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进口食品概况//

1、美国进口食品数量多且持续增长

美国进口食品种类多、数量足、四季皆有,进口数量占美国总供应量的15%。2019年,预计有1400到1500万批次食品进口到美国。

2、美国进口食品来源广泛且复杂

美国的进口食品来自200多个国家或地区、约12.5万家出口食品企业或农场。

目前,食品供应链已更为复杂,食品商业模式层出不穷,食品专业性不断加强,欺诈和蓄意掺杂的可能更大,发生问题后的追溯和解决更困难,对美出口国家的各种食品监管体系和能力参差不齐,使得因进口食品而引发的问题更复杂。

FDA需要一个新的适应形势变化和整体协调的进口食品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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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FDA在境外的监管手段 //

美国FDA进口食品安全战略的一个重要目标,是努力确保进口食品与在国内生产的食品达到同样的食品安全要求。美国要求境外的输美食品企业和农场,在生产输美食品时,遵守美国的相关法律法规。

美国FDA在境外的监管手段,包括现场检查,美国进口商的供应商验证活动,美国认可的第三方认证机构的现场审核、企业注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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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输美企业应对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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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相关美国法律法规

美国食品主要由三个部的相关机构管辖,遵循不同的法律。美国FDA管辖80%在美国消费的人类及动物食品。

→《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是美国关于食品的基本法。为食品安全的管理提供了基本原则和框架,赋予了相关方相应的职责与权限。自1938年颁布以来,经过无数次修改。其内容在美国法典第21卷中的序列号介于301-399f之间。

→其他实体法:食品质量保护法、公共健康服务法。

→程序法:行政程序法(APA)、联邦咨询委员会法(FACA)、信息自由法(FOIA)。

→《FDA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案》(FSMA),是2011年1月4日颁布的,它对已实施70多年的《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进行了“现代化”大修订。分为四个部分,共有41节,可理解为从41个方面对《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的相关条款作了修订,其中,“*”标注的13个章节为在原《联邦食品药品化妆品法》的有关章节里新增的独立章节,凸显了FDA对这十三个方面的集中关注和强化。

 FDA通过FSMA获得了新的职权,可对相关行业的责任主体,如食品进口商、第三方认证机构、国外食品企业等进行行政管理。

FSMA后续七个法规

FSMA后续法规与FDA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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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美国FDA现场检查

       美国FDA在中国的检查范围很大,包括种养殖/收获、生产/加工、包装、储存、运输等各领域;产品种类包括膳食补充剂/原料、糖果、干的水果/蔬菜、谷物/烘焙食品/面食/谷类、油/调味料、坚果/种子、加工产品、冷藏和冷冻食品(包括农产品)、香料、茶叶、低酸/酸化罐头食品、水产品,基本覆盖了所有输美人类产品。

       检查官大多是FDA驻中国办事处的,少数从美国国内抽调。 检查官经验丰富,审核技能强,检查前期准备工作充分,工作态度认真严谨,能适时向企业进行美国最新法规宣传工作。 美国检查官普遍带有很强的防企业造假戒备心理,如抽取企业生产记录,检查官本人可亲自跟到储存记录的现场。FDA多次表示做假是不可原谅的错误。 

随时备查

FDA官方、美国进口商及第三方认证机构都会将117/507/112法规以及其他对应法规作为审核依据。FDA的检查已逐年增加。第三方认证机构的评审将要开始。进口商国外供应商验证计划中的年度检查,将要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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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美国进口商的供应商验证活动

FSMA Sec. 301 requires importers to have FSVPs and FDA to issue regulations. FSMA第301节要求进口商具备FSVP,要求FDA颁布法规。

21 CFR Part 1, Subpart L

Foreign Supplier Verification Programs for Importers of Food for Humans and Animals

人类和动物食品进口商的国外供应商验证计划

FSVP的强制性

 FSVP是根据FSMA 制定的,是强制要求美国的人类食品和动物食品进口商实施的法规,为了让进口商承担确保进口食品安全的责任。若进口商没有建立实施FSVP,其进口的食品将被拒绝入境美国;其进口或准备进口食品是种禁止行为

2017年5月30日起,FDA管辖食品的入境流程发生改变,进口商需在海关边境巡逻局(CBP)的ACE系统填写额外的代码,需符合FSVP的填“FSV”,不需符合FSVP或不到合规期等情况的,填写 “FSX ”或“RNE”;不填写代码,则被拒绝入境;错误的代码将导致被列入FSVP检查名单。 

FDA可现场检查进口商并查阅与FSVP相关的文件记录,也可要求进口商以电子或其他方式递交其FSVP文件和记录。

FDA出具针对不符合FSVP的情况

FSVP对许多进口商生效后,FDA已经按新要求开始检查了,而且发现没有FSVP就直接开不符合。2019年3月17日起,所有人类食品和动物食品进口商,都需要建立实施FSVP

FSVP宗旨(FSMA中内容)

      对于进口的每个食品,进口商须建立、保持和实施国外供应商验证计划,以确保国外供应商食品生产中使用的工艺和规程,能提供至少等同于《联邦食品、药品及化妆品法》第418节(危害分析和基于风险的预防性控制措施法规)或419节(农产品法规)条款规定的公众健康保护水平,且食品符合402节(关于掺杂)或403(w)节 (关于错贴主要食品过敏原标签)的规定。

     《联邦食品、药品及化妆品法》第418节的配套法规为21CFR117和507法规,即人类食品企业符合117法规、动物食品企业符合507法规要求;《联邦食品、药品及化妆品法》第419节的配套法规为21CFR112法规,新鲜果蔬企业/农场须符合112法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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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获认可的第三方认证

       法规全称:Accreditation of Third-Party Certification Bodies to Conduct Food  Safety Audits and to Issue Certifications

认可第三方认证机构以实施食品安全审核和签发证书

整体框架

两种证明

食品证明   Food certification     指获得认可的第三方认证机构依据《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第801(q)节的规定,在完成合规性审核以及其他必要活动、以确定有资质实体的食品是否满足《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和FDA法规相关食品安全要求后,出具的证明。

FDA获得授权可以要求进口的食品获得证明或其他满足要求的保证。

企业证明  Facility certification  是指获得认可的第三方认证机构依据《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第801(q) 或806节的规定,在完成合规性审核以及其他必要活动、以确定企业是否满足《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和FDA法规相关食品安全要求后,出具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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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对美注册

食品企业注册制度

FSMA修订内容

法规部分条款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