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法律体系的位阶和制定
1、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3、行政法规——国务院
4、地方性法规——省级、地级市、市级人大及常委
5、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省级或较大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各部委
1、行政法规的具体名称有条例、规定和办法。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称“条例”;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部分的规定,称“规定”;对某一项行政工作作比较具体的规定,称“办法”。
2、规章的名称一般称为“规定”、“办法”,但不能称为“条例”。部门规章的主要形式是命令、指示、规定等。
宪法——基本法律——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省级人大的法规——省级人大常委会的法规——省会市人大的法规——省会市人大常委会的法规——较大市人大的法规——较大市人大常委会的法规)——行政规章(部委规章——省级政府规章——省会市政府规章——较大市政府规章)。
1、宪法的效力高于法律、法规和规章。
2、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3、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4、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5、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6、部门规章的效力与地方性法规的效力没有高下之分。两者发生冲突,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立法法》第86条)。
7、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即各部委的办法和市政府的办法如何适用?)
8、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9、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没有高下之分。
各部委的办法和市政府的办法如何适用?
国家各部委的办法属于部门规章,而市政府的办法属于地方政府规章。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