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植物检疫失职罪的定罪与量刑
张洪芹律师 | 2019-09-15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规定于《刑法》第四百一十三条第二款,即:前款所列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结合第一款,本罪的完整表述是: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罪的定罪量刑要点:
一、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
另,2002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规定: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重不负责任
严重不负责任,是指有职责而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此要件须控方举证证明。
三、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
这是本罪的两种行为。
“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是应当作为而不作为。这里的重点是“应当检疫”,需要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是未正确作为。这里的重点是“延误”和“错误”
并且,需要注意,此两种行为须与“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具有因果关系。如果虽有这两种行为,但这两种行为与“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没有因果关系,则不构成本罪。
四、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2006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二十七)动植物检疫失职案(第四百一十三条第二款)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是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导致疫情发生,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2、导致重大疫情发生、传播或者流行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5、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引起国际经济贸易纠纷,严重影响国家对外经贸关系,或者严重损害国家声誉的;
6、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上述应予立案的情形,即属于“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法律依据
19971001 刑法
第四百一十三条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前款所列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0060726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
一、渎职犯罪案件
(二十七)动植物检疫失职案(第四百一十三条第二款)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是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导致疫情发生,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2、导致重大疫情发生、传播或者流行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5、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引起国际经济贸易纠纷,严重影响国家对外经贸关系,或者严重损害国家声誉的;
6、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20021228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
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的适用问题,解释如下:
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0020101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
二十五、动植物检疫失职案
(一)重大案件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2、导致疫情发生,造成人员死亡二人以上的;
3、五次以上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严重影响国家对外经贸关系和国家声誉的。
(二)特大案件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
2、导致疫情发生,造成人员死亡五人以上的;
3、七次以上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严重影响国家对外经贸关系和国家声誉的。
来源:刑事实务资料
作者:张洪芹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张洪芹律师主要从事刑事辩护与刑事合规业务,专注于职务犯罪案件、经济犯罪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