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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边民互市贸易、边境小额贸易管理及关税政策

我国边境贸易(Border Trade)分为边民互市贸易、边境小额贸易两种形式。其中,边民互市贸易,指边民之间的商品交易活动;边境小额贸易,是指经批准的从事边境小额贸易企业通过指定边境口岸进口原产于毗邻国家商品的贸易活动。

 

那么,国家对上述贸易活动规定了哪些限制条件,其贸易管理、关税政策如何,其中有哪些法律风险,本文将为您详解。

 

一、边民互市贸易、边境小额贸易条件限制

 

(一)边民互市贸易限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西藏、新疆、云南等地均设立了多个互市贸易区域,通过大力发展互市贸易,互通有无,增加就业机会,促进了与邻国经济贸易往来。

 

按《国务院关于边境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6〕2号),边民互市贸易,系指边境地区边民在边境线20公里以内、经政府批准的开放点或指定的集市上,在不超过规定的金额或数量范围内进行的商品交换活动。边民互市贸易由外经贸部、海关总署统一制定管理办法,由各边境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

 

根据《边民互市贸易管理办法》第二条,开展边民互市贸易应符合以下条件:  1.互市地点应设在陆路、界河边境线附近;  2.互市地点应由边境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3.边民互市贸易区(点)应有明确的界线;  4.边民互市贸易区(点)的海关监管设施符合海关要求。

 

(二)边境小额贸易限制。

 

根据《边境小额贸易和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管理办法》,从事边境小额贸易的企业,在商务部核定的总数内,根据商务部制定的条件,由各边境省、自治区外经贸主管部门进行审批,报商务部核准,并由商务部抄送海关总署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

 

边境小额贸易企业总数的核定依据以下原则:商务部将根据各边境省、自治区边境地区的国民生产总值和进出口贸易额及边境地区的实际情况,核定各边境省、自治区边境小额贸易企业总数;已在边境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已经商务部批准获得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公司、易货贸易公司、边贸公司和自营进出口的生产企业,均可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经营边境小额贸易。

 

二、边民互市贸易、边境小额贸易的贸易管理

 

(一)边民互市贸易管理。

 

根据《边民互市贸易管理办法》,边民互市贸易其实只是边民之间的生活用品交易,通过互市贸易进口的商品以满足边民日常生活需要为目的,且边民互市贸易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仅限生活用品(不包括天然橡胶、木材、农药、化肥、农作物种子等),但是国家禁止进口的商品不得通过边民互市进口。

 

边境双方居民和从事商品交换活动的企业均不得携带或运输国家禁止进出境物品出入边民互市贸易区(点)。国家限制进出口和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边境小额贸易管理。

 

根据《边境小额贸易和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管理办法》,除国家规定实行统一联合经营和核定公司经营的进出口商品外,开展边境小额贸易可不受贸易方式和经营分工的限制。经批准享有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均可经营除《边境小额贸易和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管理办法》第十条以外的进出口业务。

 

出口配额招标。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出口统一联合经营的出口商品、实行配额招标的出口商品、军民通用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及我在国际多、双边协议中承诺限量出口的商品,原则上按国家制定的现行办法办理。关于边境小额贸易中涉及出口配额招标商品将在招标管理办法中另行规定。

 

出口配额招标以外的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边境小额贸易企业经营出口除上述以外的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免领配额、许可证,但要接受国家宏观管理,在商务部下达的指标内,海关凭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出口合同及各边境省、自治区外经贸主管部门下达的文件验放。

 

三、边民互市贸易、边境小额贸易的进出口税政策

 

(一)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口税。

 

免税额度。根据《边民互市贸易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边境地区经济贸易发展问题的批复》(国函〔2008〕92号),自2008年11月1日起,边境地区居民每人每日从边境口岸或从边民互市贸易区(点)内带进的物品,价值在人民币8000元以下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超出人民币8000元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并按进出口货物办理有关手续。

 

不予免税清单。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边民互市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的通知》(财关税[2010]18号),在生活用品的范畴内,除国家禁止进口的商品不得通过边民互市免税进口外,边民互市进口不予免税清单的商品共有28项。除国家禁止出口的商品不得通过边民互市免税出口外,将应征收出口关税的商品列入边民互市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

 

(三)边境小额贸易进出口税。

 

《国务院关于促进边境地区经济贸易发展问题的批复》(国函〔2008〕92号),自2008年11月1日起采取专项转移支付的办法替代之前边境小额贸易进口税收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的政策,并逐年增加资金规模,专项用于支持边境贸易发展和边境小额贸易企业能力建设。2008年全年按20亿元掌握,实际执行期为两个月;以后年度在此基础上建立与口岸过货量等因素挂钩的适度增长机制。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根据《边境小额贸易和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边境小额贸易享受一般贸易出口退税政策,并按一般贸易出口退税办法办理出口退税手续。

 

    四、边民互市贸易、边境小额贸易走私违法风险提示

 

近年来,某些企业和个人以边民互市贸易、边境小额贸易为幌子,利用国家边民互市贸易、边境小额贸易的优惠税收政策进口货物,俗称“边贸进口”“互市进口”,即以“边贸进口”“互市进口”的名义,蚂蚁搬家、化整为零伪报走私进口坚果、冻品、水果、珍贵动物制品、食品等。伪报形式有伪报贸易方式、伪报品名等。

 

无论是边民互市贸易、还是边境小额贸易,其税收优惠政策都有着特定的交易范围、交易对象、交易额度的限制,如果利用该政策来进行伪报进口,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会构成走私违法。目前走私违法的主要体现形式为:

 

(一)利用边民互市的免税额度进口货物;

(二)不具备边境小额贸易的资质而以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名义经营边境小额贸易;

(三)边境小额贸易企业通过边境口岸进口第三国的商品及经营向第三国出口业务。

 

来源:兰迪关税争议与进出口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