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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邮寄物品进出境的那些事

一、个人邮寄物品进出境有什么规定?

根据《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2010年第43号)规定:个人邮寄进境物品,海关依法征收进口税,但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但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虽超出规定限值,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邮运进出口的商业性邮件,应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注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禁止邮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中的物品。

 

 

二、邮寄进境物品超出免税额度该征多少税?

根据《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2010年第43号)规定:个人邮寄进境物品,海关依法征收进口税,但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

 

个人邮寄物品进口税计算公式:

应征进口税税额=完税价格×税率

 

具体税率可以查看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63号(关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的公告)。进境物品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法遵循以下原则确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以下简称《完税价格表》)已列明完税价格的物品,按照《完税价格表》确定。例如:奶粉的完税价格为200元/千克;钱包、钥匙包的完税价格为100元/个。

(二)《完税价格表》未列明完税价格的物品,按照相同物品相同来源地最近时间的主要市场零售价格确定其完税价格。例如:《完税价格表》中未列明挎包、背包、提包的完税价格,其完税价格按照相同来源地最近时间的主要市场零售价格确定。

(三)实际购买价格是《完税价格表》列明完税价格的2倍及以上,或是《完税价格表》列明完税价格的1/2及以下的物品,进境物品所有人应向海关提供销售方依法开具的真实交易的购物发票或收据,并承担相关责任。海关可以根据物品所有人提供的上述相关凭证,依法确定应税物品完税价格。

 

例如:《完税价格表》中皮靴的完税价格是400元/双,其税率为20%。如果邮寄一双实际购买价格为200元人民币的皮靴,其实际购买价格是《完税价格表》列明完税价格的1/2,应征进口税税额是200×20%=40元人民币,低于50元,可以免征进口税;如果邮寄一双实际购买价格为400元人民币的皮靴,其完税价格是400元,应征进口税税额是400×20%=80元人民币,高于50元,则需要缴纳80元人民币的进口税;如果邮寄一双实际购买价格为1000元人民币的皮靴,其实际购买价格是《完税价格表》列明完税价格的2倍以上,应征进口税税额就是1000×20%=200元人民币,高于50元,则需要缴纳200元人民币的进口税。

 

 

三、部分特殊物品邮寄规定?

(一)邮寄印刷品、音像制品的相关规定

根据海关有关规定,对个人邮寄进境的印刷品、音像制品的验放标准,不受《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中的免税额和物品限值的限制,而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61号)规定的免税、征税数量予以验放。

 

个人自用进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在下列规定数量以内的,海关予以免税验放:

(1)单行本发行的图书、报纸、期刊类出版物每人每次10册(份)以下;

(2)单碟(盘)发行的音像制品每人每次20盘以下;

(3)成套发行的图书类出版物,每人每次3套以下;

(4)成套发行的音像制品,每人每次3套以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对全部进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按照进口货物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1)个人携带、邮寄单行本发行的图书、报纸、期刊类出版物进境,每人每次超过50册(份)的;

(2)个人携带、邮寄单碟(盘)发行的音像制品进境,每人每次超过100盘的;

(3)个人携带、邮寄成套发行的图书类出版物进境,每人每次超过10套的;

(4)个人携带、邮寄成套发行的音像制品进境,每人每次超过10套的;其他构成货物特征的。

 

超出上述个人自用进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免税验放规定数量,但是仍在合理数量以内的个人自用进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不属于上述进口货物规定情形的,海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有关进境物品进口税的征收规定对超出规定数量的部分予以征税放行。

 

注意:禁止邮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61号)中禁止邮寄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

 

(二)个人邮寄中药材、中成药出境有哪些限制?

药品属于国家限制进出口物品,能否携带邮寄出境需要看其是否符合海关对于品种成分和价值方面的限制性规定。  

 

品种成分方面。不能邮寄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中国家禁止出境的物品如烈性毒药、毒品、濒危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国家明确禁止出境的中药材及中成药有麝香、蟾酥、虎骨、犀牛角、牛黄等(不含以微量麝香、蟾酥的成药如麝香还阳膏、六神丸等,但包括含犀牛角和虎骨成分的药品)。其余中药材和中成药,在规定的限制内,海关可以放行。毒品包括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品和精神药品。

 

价值方面。个人邮递或携带需在个人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旅客携带中药材、中成药出境,前往港澳地区的,总值限人民币150元;前往国外,限值人民币300元。邮寄的,寄往港澳地区、国外的限值分别是100元和200元。

 

来源:12360海关热线